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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03民初893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男,50岁,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 被告: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6577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邢台市金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邢台金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在外面租房的租金损失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居住在邢台市桥西区的上下楼邻居,被告住楼上,原告住楼下。2018年被告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对该楼房统一进行供暖系统改造工程。工程竣工后,***家装修房屋,被告邢台市金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准许了***家的装修施工,2018年11月份,被告***家暖气管道漏水,导致楼下原告家房顶、墙皮、壁纸大面积脱落、裂纹、浸湿、变形,室内保温层进水发霉,木地板泡水鼓泡损毁,直接损失达5万多元,原告不能正常居住,只好搬出在外面租房,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互相推诿,不予协商解决。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家暖气管道漏水造成的,被告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邢台市金宫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监督义务,未及时发现防止漏水事件的发生,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辩称,我公司未在原告小区进行供暖系统改造工程,也从未对该小区进行供热。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未在原告小区进行供暖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也不是该小区供热的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和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