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襄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03民初6356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河北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