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03民初6356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河北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河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