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83执2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寿光市台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威海市乳山市世纪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依据(2022)鲁1083民初349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4786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 二、传唤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称,其公司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目前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1.查明,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账户余额124731.57元,该账户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账户,其他银行账户存款累计3920余元,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347860元。 2.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封了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乳山市城区金玫瑰花园小区1号2-905室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显示,该房产存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 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五、到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对其收入、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六、向申请执行人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七、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全省范围内的关联案件进行查询,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共计26起,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其中,18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所查封的房产存有优先受偿权,若本案予以处置,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存在无剩余可能,申请执行人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申请继续拍卖,属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综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