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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22339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陈某,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需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