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035号
原告: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迎宾路幸福家园小区1号楼08门面。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