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221民初3045号
原告:贵州某某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某某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21)黔022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黔02民终4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某某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22元,减半收取计23511元,由原告贵州某某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