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民终4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0942681F。
法定代表人:谷化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桥路南侧石桥二号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05334067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诉讼代表人: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22日生,彝族,系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16日生,汉族,系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岑加祥
审判员张荣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