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亚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2执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0942681F。
法定代表人:谷化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亚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3343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亚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六仲裁字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亚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27498.31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亚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亚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执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波
审判员***
审判员罗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