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民初3967号
原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北路水城煤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2362B。
法定代表人:刁云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甫,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315827。
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路水城煤电办公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6643121H。
法定代表人:刁云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辰,系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610789734。
第三人: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0942681F。
法定代表人:谷化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永通,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冰
人民陪审员  王琴
人民陪审员  卢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婉婷
书记员朱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