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3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0942681F。
法定代表人:谷化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西洛街道群立社区鲁木寨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GXKQNOU。
法定代表人:吴长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3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勘察费人民币4992768.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7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23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其存款余额不足以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2、被执行人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对其股权登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置;3、因被执行人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2020年10月21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骞芮
审判员  代守泽
审判员  马琳波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