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中煤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7624号 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胡集镇煤电产业园板集煤矿出矿路北门。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及总经理。 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0月1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又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