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18453号
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盛三路76号4号楼生产车间901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瓦港村十一组27号。
被告: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临沂路北首恒远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