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鲁1102执恢3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临沂路北首恒远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大楼3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22)鲁1102执4205号案件履行14131元后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173054.02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2)鲁1102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3)鲁1102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