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3民初1748号
原告: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民营开发区集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907787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龙眠山路与中山路交叉口移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711796041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