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3民初3170号
原告:安徽超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负责���:***。
原告安徽超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超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超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超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原告安徽超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江苏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