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63号之一
申请人:***,女,193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申请人:***,男,193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址地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96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