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8民终2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以西纬五路以南安庆第二移动通信大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庆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2)皖081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安庆移动公司返还欺诈收取的费用1166.40元,三倍赔偿消费者3499.20元,合计4665.6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安庆移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安庆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来源于电脑系统,系事后编辑形成的,不具有真实性,不能采信。二、根据相关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的开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确认不得收费。安庆移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订购案涉增值服务及二次确认签名,故其属于乱收费,虚增项目收费。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知情权,安庆移动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明确说明业务功能、费用收取等内容。四、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案涉手机号的梦网通信费、VPMN3元包月、头条抖音包是安庆移动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开通的,加上前述的和留言、和教育等多项收费,应认定为主观故意欺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安庆移动公司辩称,一、***与安庆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二、一审法院向安庆移动公司调取的证据系安庆移动公司依据电脑系统保存的数据提交的,是真实的。三、关于宽带费用的问题,合同约定了每月收取20元。四、***订购的产品在其电话号码为本人掌控的前提下,均由其自行通过输入验证码或滑动验证或发送短信的方式订购的,不存在安庆移动公司在终端进行内置的情况。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安庆移动公司向***书面提供自增值服务业务开通之日起至2021年11月底的增值服务业务(和留言,和教育,手机铃声,3D仿真实验室10元套餐,蜻蜓FM20元包月会员,咪咕聚力高级游戏会员15元,3元健康权益包,5元多场景融合加速服务包,代收费肉菜通,互动开放区,快乐随行)的内容及收费标准;2.安庆移动公司向***提供自2018年10月份开通移动服务业务之日起至2021年11月底的每月的消费账单明细及每月的消费总金额;3.返还欺诈收取的费用1166.40元,三倍赔偿消费者3499.20元,计4665.60元;4.由安庆移动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6日,***携带身份证件在安庆移动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入网手续,并在电脑显示屏上阅读《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和移动电话业务受理单“特别提醒及约定”中各项条款并签字确认。主套餐资费名称:任我用108元,生效时间:2018年10月16日,成员号码:×××07(主角,使用人系***)、182××××****(使用人系***)、182××××****(使用人***的妻子***),套餐资费描述第3条中载明再付20元可使用1条100M宽带和1部互联网电视。2018年10月18日,***订购:任我用家庭128融合群(2018版)和任我用家庭宽带100M(20元),退订:任我用个人108融合群(2018版)。2021年4月份,***发现资费异常,在查询资费后***认为安庆移动公司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加收宽带费用且在增值业务里虚增项目收费的行为存在消费欺诈,***在投诉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与安庆移动公司之间形成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要求安庆移动公司向***书面提供自2018年10月份开通移动服务业务之日及自增值服务业务开通之日起至2021年11月底的每月的消费账单明细及每月的消费总金额和增值服务业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的诉讼请求,根据公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第2.1.9条的规定,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点到点短消息业务收费详单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另根据《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5.7条的约定,***可自行到营业网点调取至少5个月的消费记录及账单,故***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要求安庆移动公司返还相关费用并三倍赔偿的问题:1.宽带费用,2018年10月18日,***订购:任我用家庭128融合群(2018版)和任我用家庭宽带100M(20元),业务工单中载明***办理宽带费用为每月20元。安庆移动公司实际给予了***2年的免收优惠,自2020年10月开始每月收取20元。***认为该项收费免收期满后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恢复收取不合理,存在消费欺诈。一审法院认为,接受服务应支付合理对价,在2018年10月18日的业务工单中明确载明了任我用家庭宽带100M每月20元,***签名确认。安庆移动公司优惠期内免收宽带费系其对自身收费权利的部分放弃,到期后恢复收取亦符合约定,无须向***再次通知,不构成消费欺诈。故***要求返还每月收取的20元宽带费的诉求,不予支持。2.梦网/行业短信通信费,在第三方已对***订购的增值服务进行相应收费的情况下,安庆移动公司未明确告知***在订购操作过程中需要另行收取梦网/行业短信通信费,该项收费超出消费者合理认知,且无相应依据,故安庆移动公司向***收取的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的上述费用共计3.50元应予以返还。3.VPMN3元包月,该项收费系将***手机号纳入集团客户每月返还80元且为了集团成员内部通讯方便开通的增加收费。安庆移动公司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向***收取了VPMN3元包月费用,同时对***按集团内部成员优惠政策给予了每月返还80元。一审法院认为安庆移动公司的该项收费并未实际损害***的利益,集团客户每月返还80元的优惠于2021年9月结束,故***要求安庆移动公司返还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VPMN3元包月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2021年10月,安庆移动公司并未给予***每月返还80元的优惠但仍向***收取的VPMN3元包月费用3元,该费用被告应向***返还。4.头条抖音包(9元/月),2020年10月、11月安庆移动公司共收取***该项费用18元,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项业务系***自行开通的,故***要求安庆移动公司返还该项费用共计18元的诉求,予以支持。5.和教育(10元/月)、和留言(3元/月),从安庆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用户订购和教育及和留言,必须通过手机端识别二维码或者扫描PC端二维码,进入安徽和教育平台订购,订购的过程中需要客户输入手机号及随机生成并发送到该手机号上的验证码等,在订购成功后安庆移动公司会将该项业务订购成功的信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用户,且庭审时***亦自认家中有读书的孩子,故***认为该项业务不是***自行开通的理由不成立,***要求安庆移动公司返还收取的和教育、和留言的相关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6.手机铃声(4元/月),从安庆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用户订购,必须通过手机端进入“蚂蚁音乐”APP,点击“振铃包月包”,订购的过程中需要客户输入手机号及随机生成并发送到该手机号上的验证码等,此后需要客户滑动验证进行二次确认才能订购成功,在订购成功后安庆移动公司会将该项业务订购成功的信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用户,故***认为该项业务不是***自行开通的理由不成立,***要求安庆移动公司返还收取的手机铃声的相关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7.肉菜通(1元/月),2021年1月安庆移动公司收取了***该项费用1元,从安庆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项业务的订购系通过***名下手机号的短信指令订购成功,***的手机号一直在自己的控制下,故***要求安庆移动公司返还该项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8.互动开放日(1元/月),2021年3月安庆移动公司收取了***该项费用1元,从安庆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项业务系服务方向***发送相关信息的短信,若***需要了解详情需回复相应指令后获取相应信息。在***手机号在自己控制的情况下,***认为该项业务不是自行开通的,不予采信。9.3D仿真实验室(10元/月),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安庆移动公司每月向***收取该项费用10元,共计80元。从安庆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虽然显示***开通了该证据,但暂未查到使用记录。一审法院认为,***并未使用该项服务,但是安庆移动公司却每月扣除了相应费用,确有不妥,***要求安庆移动公司返还该项费用8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10.蜻蜓FM(20元/月),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安庆移动公司每月向***收取该项费用20元,共计160元。从安庆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项服务订购成功亦需要通过输入手机号、验证码、二次确认等过程,在订购成功后安庆移动公司会将该项业务订购成功的信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用户,故***认为该项业务不是***自行开通的理由不成立,***要求安庆移动公司返还收取的该项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11.快乐随行,2021年4月安庆移动公司收取了***该项费用2元,从安庆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项业务系服务方向***发送相关信息的短信,若***需要了解详情需回复相应指令后获取相应信息。在***手机号在自己控制的情况下,***认为该项业务不是自行开通的,不予采信。12.咪咕聚力高级游戏会员(15元/月),自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安庆移动公司每月向***收取该项费用15元,共计60元。从安庆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项服务订购成功亦需要通过输入手机号、验证码、二次确认等过程,故***认为该项业务不是***自行开通的理由不成立,***要求安庆移动公司返还收取的该项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安庆移动公司应向***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共计104.5元(梦网/行业短信通信费3.5元+VPMN3元包月3元+头条抖音包18元+3D仿真实验室80元=104.5元)。认定欺诈需要满足欺诈故意、欺诈行为、错误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行为与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安庆移动公司构成欺诈,故对***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返还电信资费104.5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2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2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安庆移动公司应否向***返还收取的电信资费,并三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安庆移动公司未经其本人同意擅自开通增值服务,导致其实际使用手机号码产生套餐外电信资费,但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综合安庆移动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来看,***订购的和教育、和留言、手机铃音、肉菜通、互动开放日、蜻蜓FM、快乐随行、咪咕聚力高级游戏会员等电信增值服务,均需其通过本人名下的手机号码自行输入验证码或滑动验证或发送短信的方式订购,不存在安庆移动公司在终端进行内置的情况。***上诉认为安庆移动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是该公司电脑系统的原始数据,是后期加工而成,但其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主张安庆移动公司返还上述增值服务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宽带费用的问题。2018年10月18日,安庆移动公司在受理案涉业务的工单中明确载明了“任我用家庭宽带100M每月20元”,且有***签名确认。之后,安庆移动公司给予***2年的免收优惠期,在优惠期届满后,安庆移动公司按照协议每月收取20元宽带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并不存在欺诈,故一审法院驳回***此项诉求,并无不当。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本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为安庆移动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造成***严重损失。但综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庆移动公司构成欺诈行为,故对***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