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合力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向某某、恩施州合力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1民初6578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7月3日,汉族,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男,生于1966年11月19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恩施州合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土桥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146638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向**、恩施州合力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