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24民初288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2日,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2024年8月16日,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