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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24民初288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2日,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2024年8月16日,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