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四方建筑机具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民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号附*号*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雄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昌市四方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乡乡古城村*组。 经营者:***,男,生于1969年12月,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1年4月,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上诉人四川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昌市四方建筑机具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3401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漏列当事人则***,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3401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