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7063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2。
原告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