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民初2950号
原告:***,男,19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祁东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洪桥街道迎宾东路东侧***城门面1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市人,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与被告祁东县**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