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4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联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凤栖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联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229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勘察费1488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607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财产,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日期从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人应申请续冻账户,为轮候冻结无钱款扣划。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金融、无房产、无车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信息。4、现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