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天建材有限公司、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2民初3308号
原告:***云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MA6N4XA39M。
法定代表人:杨发凯,执行董事。
住所:***。
委托代理人:张高见,云南联宇(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龙,男,生于1971年6月8日,四川省资中县人,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资中县(特别授权)。
被告: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献民,董事长。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16.00元,减半收取为17508.00元,由原告***云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庞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