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8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大厦501室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A座10层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献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悍,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公司)与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0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0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  62367元、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5857.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审  判  员   王  利  屯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四日
 
                   书 记 员   鲁  思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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