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9民初2461号
原告:***,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朝阳路北段畜牧局南隔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5TMA94P。
负责人:徐卫东,经理。
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开发区九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74192B。
法定代表人:张瀛岑,董事长。
被告: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福禄路108号河南商会大厦5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Y1R92D。
负责人:贾富旺,经理。
被告: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34230255。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光锋,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南南,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利,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赵国昌,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李二民,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刘春利、赵国昌、李二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乔妍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鑫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