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3492号 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新世纪特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 被告: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阳光家园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