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753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阳光家园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