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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4民初2109号 原告 陈某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某某,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本院认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