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4民初2109号
原告
陈某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某某,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本院认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