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522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5906195X3。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
被执行人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前东街80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644059196。
法定代表人俞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7)浙0522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548000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沈小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章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