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2467号

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美丽致大厦2幢1310室。

法定代表人:吴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效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俞波。

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因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燕

书记员江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