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2467号
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美丽致大厦2幢1310室。
法定代表人:吴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效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俞波。
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因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燕
书记员江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