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雉城东方建材商行与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2432号
原告:长兴雉城东方建材商行,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兴大道598号102室JN66-1-1-026。
经营者:王慰明,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民、王婷,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现住所地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前东街801号2楼。
原告长兴雉城东方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长兴雉城东方建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雉城东方建材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仲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叶洁
书记员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