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135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24日出生,住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长兴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住长兴县。
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