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1602号
原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崖头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亮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晨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3128.2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663128.27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融创·果岭小镇项目活动板房、厢式房采购合同》,约定原告采购活动板房、厢式房,暂定价1536570元,双方后续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采购商品及增加价款215482.98元,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经双方结算,最终确认合同价款1663128.27元。后被告延迟支付结算款项,至今仍有未支付费用663128.27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建二局公司辩称:部分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同意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律师费,双方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中建二局公司(甲方、需方)与晨亮公司(乙方、供方)签订《融创·果岭小镇项目活动板房、箱式房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SCEC2B-HD-RCGLXZ-CG-2018022)》(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活动板房、箱式房,以及相应的暂定数量、含税总价等,其中8.1货款结算:供需双方每月20日对账,确认上个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货物供应数量,确认结算单。承包人在收到供应商全部结算金额发票后,于下个月30日前支付该笔结算金额的70%,其余的主体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8.6乙方承诺: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付材料款。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乙方同意甲方变更或迟延支付材料结算款的安排,并愿意协助甲方共同向业主进行资金催讨。
2020年10月12日,中建二局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晨亮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
另查,中建二局公司(甲方、需方)与晨亮公司(乙方、供方)签订《融创·果岭小镇项目活动板房、箱式房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CSCEC2B-HD-RCGLXZ-CG-2018022-01)》(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注明签订时间2020年7月,约定货物名称为活动板房、板房楼梯、PVC吊顶等,以及相应的暂定数量、含税总价等。
又查,晨亮公司持有物资采购月度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中建二局融创·果岭小镇项目,供应商名称:晨亮公司,结算编制日期:2020年7月14日,累计含税金额1663128.27”,该月度结算单落款处盖有晨亮公司公章,签有***、李喆、**、**国字样。
庭审中,晨亮公司与中建二局公司均认可2018年6月10日供货完毕,主体工程完工时间是2020年4月份左右,已付货款10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中建二局公司认可尚有663128.27元货款未付,所有发票均已收到,在物资采购月度结算单上签字的***、李喆、**、**国均系己方职员。
上述事实,有原告晨亮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物资采购月度结算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晨亮公司与中建二局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中建二局公司认可欠付货款663128.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持异议。故对于晨亮公司主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双方未约定律师费由中建二局公司承担,故晨亮公司主张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663128.27元;
二、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63128.27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32元,由原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04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