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

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保447号
申请人: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宋永臣。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春颖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保447号
申请人: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宋永臣。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