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02民初7321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亮宇,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口市芦头镇望马史家村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崖头村南。
法定代表人:宋永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荣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龙口市兰高镇青年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戚大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戚大献,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龙港街道和平村3号内934号附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秀珍,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口市芦头镇望马史家村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张营镇大人行政村大人村0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口立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龙口市兰高镇青年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戚大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龙口市荣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龙口立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戚大献、被告徐秀珍、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23554元,利息、罚息、复利184209.80元(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本息合计2107763.80元,同时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3.判令被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龙口市荣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戚大献、徐秀珍、***、***、龙口立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被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龙口市荣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戚大献、被告徐秀珍、被告***及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被告为龙口市荣铧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自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形成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6000000元及项下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8年7月19日,被告龙口立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龙口市荣铧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形成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5400000元及项下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8年9月19日,被告龙口市荣铧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期限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借款利率5.22%,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发放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923554元,利息、罚息、复利184209.80元(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及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数额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于2021年7月(含7月)开始每月底前至少偿还50000元,按照先本后息的顺序,直至还清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偿还;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9元,由被告***承担,于2021年11月20日前径行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四、被告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龙口市荣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戚大献、徐秀珍、***、龙口立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义务,则原告有权直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春良
人民陪审员  杨秀伟
人民陪审员  丁永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若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