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73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银都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齐鲁融汇碱业有限公司。 淄博银都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齐鲁融汇碱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银都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4244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齐鲁融汇碱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银都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齐鲁融汇碱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7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齐鲁融汇碱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银都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