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45号
申请人: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981418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庭振,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星隆国际广场22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价9134180068689981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银行存款以及房屋,并以***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州区商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卫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