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439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与(2020)苏0803民初3918号案件当事人一致,且诉讼标的相同,应当与(2020)苏0803民初3918号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803民初391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