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

401某某与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8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山阳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双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环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劳动赔偿金92457.02元、加班费61854.72元,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双环公司认定上诉人存在旷工缺乏事实依据。在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与车间负责人的通话录音中,清楚表明上诉人的工作岗位已经被他人顶替,车间负责人要求上诉人到人事部门报到,而人事部门又不安排上诉人新的工作岗位,导致上诉人无岗可上,故上诉人不存在无故旷工。2.上诉人要求双环公司在张某某劳动合同复印件上盖章无任何过错。上诉人妻子张某某原系双环公司员工,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张某某离职后只取得劳动合同复印件,上诉人要求双环公司在劳动合同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其真实性,此要求不但无过错而且正当。3.双环公司已经就旷工问题对上诉人作出过记大过的处分,但随即又作出开除处分,两次处理相互矛盾。4.上诉人原本从事的是无技术要求的纯体力工作,后双环公司强迫上诉人申请调动工作岗位,新工作岗位对熟练度、技术等均有要求。上诉人到岗后,双环公司不安排培训也不安排熟练工指导,导致上诉人上岗后开始生产出废品,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无奈才提出调回原岗位。5.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而双环公司并未支付加班费。 双环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私自携带其家属的过期劳动合同要求双环公司盖章,并且谎称该合同是其本人的劳动合同,后被双环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据此给予其记大过处分;2020年4月12日至4月21日期间,上诉人在上班时间擅自脱岗拒绝工作,应认定为旷工。上诉人的前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在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双环公司已经向上诉人足额发放了工资,上诉人所称的拖欠加班费无事实依据。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双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457.02元、支付两年加班费61854.72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8年3月3日、2009年3月25日,***与双环公司分别签订固定期限自2008年3月3日至2009年3月3日、2009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25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各一份,工作岗位为锻造车间的下料工和热锻工;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合同并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经济补偿和赔偿等内容进行约定。2011年3月24日,双环公司(甲方)与***(乙方)又签订了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锻造厂区从事下料岗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五、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甲方于每月20日前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二)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原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九、劳动合同的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情形;1)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办私事且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经常迟到、早退,屡教屡犯;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工作任务;3)连续旷工四天以上(含四天)或月累计旷工超过四天(含四天)者;4)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打击报复行为或无理取闹威胁、恐吓领导或员工,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7)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十三、经济补偿与赔偿…;(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2、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效,经乙方造成损害的;3、甲方违反劳动纪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六、附则…;(五)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员工手册。合同另就其它内容进行约定。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在双环公司提供的岗位上提供劳动,双环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支付工资,并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0年4月2日,双环公司在出具的《江苏双环锻造员工***违纪调查报告》中记载:2020年4月2日下午13:50左右,***携带家属张某某(与***为夫妻关系)与双环公司签订的过期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欲让单位工作人员加盖合同印章,工作人员发现***携带的劳动合同并非本人合同、是复印件,因其妻在城东佳伦超市工作要办退休,但其家属张某某未与超市签订劳动合同,故用之前已经在双环公司签订的过期的合同复印件,欲糊弄单位工作人员为其盖章后,为其妻在城东佳伦超市办退休用。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后拒绝为其盖章。此员工行为极其恶劣,无组织、无纪律,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和信誉。同年4月3日,***在该报告上签字确认。 2020年4月7日,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锻造分公司作出浙双传机苏锻发(2020)02号《关于计划物流分部***奖惩通报》中记载:兹有计划物流分部员工***因2020年4月2日下午13:50分左右携带其家属张某某(与此人为夫妻关系)与江苏双环签订的过期劳动合同复印件(其妻五年前已退休)欲让我司工作人员为其盖公司合同章,其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致使公司形象严重受损,严重影响了公司日常管理活动。***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规定》中第5.4.3、6条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浮报费用、涂改凭证等),谋取私利的”,为严肃公司纪律,提高公司内部员工整体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作记大过处理,记入个人档案。希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并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此通报。”2020年4月10日,***收到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锻造分公司出具的《关于***违纪情况处理通知》,并在该文件上签字确认。 2020年4月8日,***填写《岗位调动审批表》,主要内容:“因自身原因,申请从现‘正火’岗位调动为锻造工岗位”,直接、接收主管部门,予以审批同意并分别签名。2020年4月9日至11日,***在锻造工岗位上班。2020年4月15日,***填写《岗位调动审批表》,主要内容:“本人在锻造三科轴线上干不了,请求领导调到下料组(原职)”,直接主管***签字同意,但该请示未获双环公司的直接接收主管部门批准。 2020年4月21日,双环公司作出《江苏双环锻造员工***违纪调查报告》中记载:一、***于2020年4月7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罚报告见浙又江锻发002文件),经公司领导与***本人协商一致,由原物流计划分部热处理操作工岗位调配到制造三部锻造工岗位,2020年4月9日至同年4月11日正常在岗工作,但2020年4月12日至同年4月21日,***在上班期间消极怠工,工作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拒绝领导正常工作安排,私自进入生产车间、员工休息区和员工浴室等区域做与本岗位工作无关事情。二、2020年4月13日,其主管领导与人力资源找其谈话,要求本人返回岗位,停止消极怠工,但此员工态度强硬,不听劝阻,拒绝在岗位工作,期间仍坚持违规打卡,骗取劳动报酬。三、2020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21日,其部门领导、分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门分别找***谈话,劝阻其本人停止消极怠工行为,要求正常在岗工作,其本人不听劝阻,***要求调回原岗位,并在车间无理取闹,还声称他就算不在岗工作,只要每天正常打卡,公司依然要发他工资。 同日,双环公司对***在2020年4月12日至21日期间持续脱岗,视为连续旷工6日情形又作出《关于公司员工***的奖惩通报》。2020年4月22日,双环公司向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的请示》。2020年4月23日,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工会向江苏双环公司作出江双工发[2020]005号《关于〈开除***〉的复函》,主要内容: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开除***的处理决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2020年4月26日,双环公司将《关于的请示》呈报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总工会,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总工会于当日收悉。 2020年4月27日,双环公司作出浙双传机苏字[2020]09号《关于违纪人员处理的通知》中主要内容:鉴定***本人同年中连续两次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属于情节严重,为严肃公司纪律,提高公司员工整体工作效率,现针对***本人两次事件构成的违规事实,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作出开除处理。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一并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同日,双环公司向***发出(编号:QR.2-01-20)《终止、解除通知函》,主要内容为:***:你与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同日,双环公司将解除通知书邮寄送达给***。 一审法院还查明,双环公司制定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规定》在双环公司第二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于2016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第5、4、3记大过,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处罚;…;6、弄虚作假(虚报、浮报费用、涂改凭证等),谋取私利的;第5、4、4辞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12个月内受记大过一次后再违规的。双环公司制定的《锻造分公司车间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在双环公司第二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于2018年9月1日实施。该规定第5.3.3重大行为过失(辞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级安排事项。上述规定,双环公司对包括***在内的员工进行了组织培训学习,***在该规定上表示“我已熟知此管理办法,并会严格遵守,按其执行,签名确认。”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五、出勤…;以下行为视为旷工:…;(4)上班时间擅自脱岗,办私事或拒绝工作的。…。 一审法院再查明,双环公司提供的薪资明细表显示,双环公司发放***的工资项目包括:包工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龄津贴、内部工龄,工时项目包括标准工时、法定假日加班工时、正班工时、周六加班工时、周日加班工时。双环公司提供的2020年4月1日至27日考勤数据显示,***旷工10日。 2020年9月18日,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淮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201号仲裁裁决书,对***要求双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457.02元的请求,不予支持。2020年10月12日,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淮劳人仲不字[2020]第2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要求双环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争议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双环公司于2008年3月3日、2009年3月25日、2011年3月24日分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双环公司制定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规定》《锻造分公司车间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相关规章制度制作《员工手册》组织员工学习,并在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中予以约定。***作为双环公司的组织成员,必须在劳动过程中忠于被告单位,维护和增进而不损害双环公司利益的义务。***因私自携带其家属过期劳动合同让双环公司工作人员加盖公章行为已违反忠实义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双环公司于2020年4月7日依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规定》给予***记大过处理。2020年4月21日,***因拒绝从事工作,再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环公司依照《锻造分公司车间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给予***记大过处分。双环公司因***连续在一个年度内两次被记大过处分,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忠诚义务,双环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程序合法。***主张其不能胜任锻造工岗位、双环公司调岗不合理,一审法院认为,双环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岗位进行变更,系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变动工作岗位系***主动申请,***应当予以配合,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有异议,应当与双环公司进行协商解决,而不是消极怠工,不服从安排,主观上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主张双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双环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相悖,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双环公司实行定时工作制,***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双环公司在支付给***的工资中已经支付了加班工时应付的加班工资。故***再另行向双环公司主张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环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一份录音以及***报警后警察到场处理的视频,证明因***消极怠工,公司领导曾多次找其谈话,让***回到公司岗位,但***不听劝阻。***的质证意见是,对录音的真实性不表异议,不认可其关联性,录音发生时间是4月21日,而双环公司主张***旷工至4月21日,前后相互矛盾。视频系4月25日***报警后警察到场处理,报警原因是***要求进厂上班遭到拒绝。两份证据均是发生在双环公司主张的旷工时间段之后,不能实现双环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是,从证据内容上看,双环公司称公司领导多次要求***到岗上班无从反映,而且形成时间均发生在双环公司主张的***旷工时间段之后,故不能实现双环公司的证明目的。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审阶段***提交了两份分别与双环公司***与***的通话录音,***主张的通话时间分别是2020年4月13日与4月16日。在与***的通话录音中,***表示其不能胜任锻造工岗位,要求调回原岗,遭到***的拒绝。在与锻造工部门主管***的通话录音中,***要求***帮其调动岗位,***要求***去找***,并表示***与其部门没有关系。双环公司对上述录音内容不表异议,认为可以证明***在公司未同意其调岗后,消极怠工,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经审查,双环公司对***作出违纪处理所依据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规定》以及《锻造分公司车间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内容上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经组织***学习,故可以作为判断双环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关于第一起违纪,双环公司认为***意图糊弄工作人员在其妻子与双环公司签订的过期劳动合同上盖章,该行为属于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为此先后出具了违纪调查报告及对***给予记大过的处理通报,***分别予以签字认可,故该起违纪行为成立,双环公司作出的记大过处分决定并无不当。关于第二起违纪,***于4月8日主动申请从正火岗位调到锻造工岗位,在到岗连续工作三天后又以不能胜任为由拒绝继续工作,后双环公司认定***自4月12日开始构成旷工。本院认为,从前后调岗过程来看,***对调整岗位需要经过公司相关领导审核同意是明知的,其在没有履行审批手续后擅自拒绝在岗工作,该行为本身不当,而且目前亦无证据证明***完全不能胜任锻造工岗位,故双环公司根据其内部规定,认定***擅自脱岗行为构成旷工并无不当。综上,双环公司就***两起违纪作出的认定及处罚符合其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双环公司基于***的两起违纪行为,根据规章制度中“员工12个月内被记大过后再次违规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征求单位工会意见后作出开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双环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加班工资。双环公司对***存在加班不表异议,但主张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工资。从双方认可的加班时间及工资表内容看,在双环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构成中,包含“点工工资与加班工资”两个项目,金额上已经达到双环公司应付的加班工资。而且,***对每月发放的工资及组成均可以通过公司工资支付系统查看,无证据证明***曾提出过异议。综上,鉴于双环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故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