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5139号之二
原告: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现代坦迪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代大道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现代坦迪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414元,由原告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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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