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方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伽蓝数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4民初29747号 原告:深圳市国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群星广场A1001-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7670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惠州市伽蓝数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禾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UQRT9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国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伽蓝数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国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国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