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13民初10043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孙某,南通市通州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门市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诉讼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某某、张某,北京市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某,启东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某与被告海门市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