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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海门市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13民初10043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孙某,南通市通州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门市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诉讼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某某、张某,北京市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某,启东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某与被告海门市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