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5914号
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华后马路147号1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动新基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动新基建(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51元,由原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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