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成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604号

原告上海成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华后马路147号1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屠敖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5211号甲。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成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成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8.5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8,887.02元,合计18,07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红兵
书记员施凌虹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