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住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丹巴路5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华新城乡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路2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华后马路147号1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屠敖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迎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丽,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住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为被告上海华新城乡建设总公司、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共计6162立方,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784430元。被告支付190000元后不再履行付款义务,至今拖欠原告货款1594430元。据此,原告上海住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请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94430元;2、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3453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华新城乡建设总公司辩称,买卖合同是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但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是施工单位,混凝土由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使用。 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供混凝土由我公司用于***项目,实际付款可由我公司向原告支付。在原告起诉时我公司又付款30000元,欠款金额应为1564433元。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华新城乡建设总公司、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住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64433元,该款两被告应在2005年7月25日前、8月25日前各支行人民币500000元、9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0元,余款在同年10月25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15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05年7月25日前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5年6月1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