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02财保1238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于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孙宝富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5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伊犁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伊宁市××路××号××室、××室、××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保全价值以10,570,000元为限),期限为3年;
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聂中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南飞燕
书记员古丽扎提那吾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