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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1民初1324号 原告:张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和解,现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9.7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