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市区泰安八巷众鑫建材租赁站与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12211号之一
原告:新市区泰安八巷众鑫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泰安八巷208号。
经营者:***,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杨屯乡邱庄村傅王庄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村工业园南二路一东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遥,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市区泰安八巷众鑫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新市区泰安八巷众鑫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泰安八巷众鑫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6.46元(原告新市区泰安八巷众鑫建材租赁站已预交),因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新市区泰安八巷众鑫建材租赁站7266.4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王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