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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伊州区某某租赁部、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7103民初559号 原告:哈密市伊州区某某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经营者: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姬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密市伊州区某某租赁部(以下简称某某租赁部)与被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运费30100元;2.本案的保全费321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公告费均由某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初某某公司联系某某租赁部翻斗车拉运垃圾,始发地自哈密市中心幼儿园至建辉垃圾厂。拉运完毕后经结算某某公司应当向某某租赁部支付运费110100元,2024年5月14日某某公司出具《结算单》。之后,某某租赁部按照要求出具了全额发票,但某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运费,至今仍拖欠30100元运费,不予支付。为维护某某租赁部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某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某某租赁部提供的结算单、电子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民事裁定书、保全担保费的发票,某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某某公司找到某某租赁部进行拉运垃圾和土方,运输地自哈密市中心幼儿园至建辉垃圾厂。拉运时间是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4日,某某公司和某某租赁部双方结算,结算单上显示,共产生运费110100元。某某租赁部按照某某公司的要求将发票开付完毕,并已经交付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支付了70000元运费,还有30100元运费未支付。 另查明,某某租赁部申请保全措施产生保全申请费321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和某某租赁部达成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某租赁部按照约定履行了拉运义务,某某公司应及时付清运费,故某某租赁部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剩余运费30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保全申请费321元,系某某租赁部为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该费用为损失性质,与某某公司的欠款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某某租赁部将其作为明确诉讼请求要求某某公司承担合情合理合法,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伊州区某某租赁部支付运费30100元; 二、被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伊州区某某租赁部支付保全申请费321元; 三、驳回原告哈密市伊州区某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新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逾期未履行的,经申请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